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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发工资实发工资可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城市晚报  2010-05-05 09:36

从2010年5月1日起,全省执行调整后的工资标准。昨日,针对市民关注的工资标准调整中的一些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奉澈副厅长。

工资标准

5月1日起执行

记者:新的工资标准是多少,何时执行?

答:长春市区月工资标准8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6.3元/;吉林、松原市区和延吉市月工资标准7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6元/;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珲春市月工资标准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5.6元/;其他县(市)和长白山管委会月工资标准6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5.2元/。此工资标准自2010年5月1日执行。对于一些单位还没有时间立即执行的,将在后期的工资中进行补充发放。

这次调整后,我省工资标准与发达省份相比,已经有了明显缩小。

七类用人单位

适用工资标准

记者: 工资标准适用哪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答: 按照《工资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工资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要依照执行,包括各级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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