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下发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明确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范围内征收,新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细则》明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此外,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这被一些人视为“房产税”开征的标志,宁夏版的房产税征收细则是根据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的实施细则。也就是说,这一税种已经实际征收了31年。在条例中,明确了五种情况属于免征范围,包括大家最关心的个人住房在内的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由此可以看出,宁夏房产税的征收以此而来。
《条例》规定了五种免征条款,分别是: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而宁夏执行细则明确,在《条例》免征基础之上,又增加四条免征条款。包括: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也就是说,宁夏版本的免征范围比国家政策进行了适当的延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