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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网  2013-04-22 09:12

[摘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日照需求与城市发展之间的矛盾加大,为了更好地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在上位法律、规范的框架下,参照其他城市的立法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规定》(草案)。

条为合理、有效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和空间,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是指住宅,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集体宿舍等建筑。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分析,是指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采用住建部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模拟新建建筑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者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者已建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形成《日照分析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涉及日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活居住建筑日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活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住宅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的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的标准。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的活动室及寝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的标准,活动场地应当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活动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的标准。

(四)中、小学教学楼中半数以上的普通教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的标准,南向底层的普通教室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的标准,操场应当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五)医院、疗养院中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的日照应当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的标准。

(六)集体宿舍中半数以上的居室日照应当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的标准。

第六条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一套住宅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的,应当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

第七条旧城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的日照标准。

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整治和更新改造时,改造范围内的生活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第八条不满足本规定日照标准的既有生活居住建筑,不得因新建建筑遮挡降低其原有日照时数。

第九条住宅只考虑主日照面的日照要求,每套住宅按照南、东、西的主次顺序认定一个主日照面,山墙不得认定为主日照面。

住宅的主日照面指布置卧室、起居室(厅)主要房间居多的建筑外墙面。

第十条遮挡建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虑其对周边生活居住建筑的日照遮挡:

(一)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危险房屋;

(二)经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区域内修缮、复建的建筑物。

第十一条被遮挡建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虑其日照遮挡:

(一)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生活居住建筑;

(二)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设采光门、窗或者将非生活居住建筑改变为生活居住建筑的。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日照分析机构(以下简称日照分析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应当以《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为依据。

《长春市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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