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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 物 权法》、《不 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 656号)》以及国家、吉林省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长春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11月20日起,在长春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区、九台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据了解,长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长春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区、九台区)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承担土地、房屋、林木和林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其所属的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土地、房屋、林木和林地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工作。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服务大厅负责朝阳、南关、宽城、二道、绿园区范围内不涉及房屋的国有土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及信息、档案查询,负责长春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区、九台区)集体土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土地信息、档案查询;朝阳、南关、宽城、二道、绿园区国土分局负责本辖区内林木、林地和不涉及房屋的集体土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各开发区国土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不涉及房屋的土地和林木、林地不动产统一登记。
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景阳服务大厅负责长春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区、九台区)自然人和不动产坐落于朝阳区、宽城区、绿园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定着物为房屋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含存量房转移登记中的司法机关裁判、企业改制和拍卖业务)及信息查询,负责长春市市区范围内(不含九台区)地上定着物为房屋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档案查询。
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大经路服务大厅负责长春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区、九台区)自然人和不动产坐落于南关区、二道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定着物为房屋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含存量房转移登记中的司法机关裁判、企业改制和拍卖业务)及信息查询。
2016年11月20日前,由国土、房产、林业部门受理的各类登记业务,仍到原部门领取登记证书或者登记证明;2016年11月20日起新受理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申请,按照规定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原登记机构已经依法颁发的各类登记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并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国家规定农村土地(含耕地、草原、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暂不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给予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仍由原部门负责办理;过渡期结束后,统一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畴。
房产、土地、林业各部门应当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启动后,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原房屋、土地、林权登记证书、证明和登记专用章的清理及销毁工作。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www.ccgt.gov.cn
长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网站:ccsbdcdj.ccgt.gov.cn
咨询电话:0431-82009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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