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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 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告

长春日报  2016-11-17 07:27

[摘要] 为了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以及国家、省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市人民 决定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为了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以及国家、省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市人民 决定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间和适用范围

  自2016年11月20日起,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区、九台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办理机构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区、九台区)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承担土地、房屋、林木和林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其所属的长春市不动产登记 承担土地、房屋、林木和林地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工作。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服务大厅业务受理范围及办公地点和咨询电话

  (一)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国土 服务大厅负责朝阳、南关、宽城、二道、绿园区范围内不涉及房屋的国有土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及信息、档案查询,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区、九台区)集体土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土地信息、档案查询;

  朝阳、南关、宽城、二道、绿园区国土分局负责本辖区内林木、林地和不涉及房屋集体土地不动产统一登记;

  各开发区国土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不涉及房屋的土地和林木、林地不动产统一登记。

  (二)长春市不动产登记 景阳服务大厅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区、九台区)自然人和不动产坐落于朝阳区、宽城区、绿园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定着物为房屋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含存量房转移登记中的司法机关裁判、企业改制和拍卖业务)及信息查询,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九台区)地上定着物为房屋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档案查询。

  (三)长春市不动产登记 大经路服务大厅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双阳区、九台区)自然人和不动产坐落于南关区、二道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定着物为房屋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含存量房转移登记中的司法机关裁判、企业改制和拍卖业务)及信息查询。

  (四)服务大厅办公地点及咨询电话: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国土 服务大厅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3066号

  咨询电话:0431-88779532

  长春市不动产登记 景阳服务大厅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5555号

  登记业务咨询电话:0431-81810550

  档案业务咨询电话:0431-81810371

  长春市不动产登记 大经路服务大厅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1130号

  咨询电话:0431-88730920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服务大厅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西康路1178号

  咨询电话:0431-85251607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南关分局服务大厅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1888号

  咨询电话:0431-85260091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宽城分局服务大厅

  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北人民大街1777号

  咨询电话:0431-89991021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二道分局服务大厅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乐群街2887号

  咨询电话:0431-84638004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绿园分局服务大厅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洛阳街1155号

  咨询电话:0431-87812830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审批

  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咨询电话:0431-84858678

  长春新区服务大厅

  地址: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龙湖大路5799号

  咨询电话:0431-81335744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

  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咨询电话:0431-85821102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

  地址:长春市东风大街7766号

  咨询电话:0431-81501226

  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政务大厅

  地址: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雾九路1号

  咨询电话:0431-89651374

  申请办理各类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的要件、办理时限等具体内容可点击长春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www.ccgt.gov.cn)或者长春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网站(//ccsbdcdj.ccgt.gov.cn)查询。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咨询,可拔打电话:0431-82009080。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事项说明

  1. 2016年11月20日前由国土、房产、林业部门受理的各类登记业务,仍到原部门领取登记证书或者登记证明;2016年11月20日起新受理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申请,按照规定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2.原登记机构已经依法颁发的各类登记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并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3. 国家规定农村土地(含耕地、草原、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暂不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给予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仍由原部门负责办理;过渡期结束后,统一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畴。

  4. 房产、土地、林业各部门应当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启动后,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原房屋、土地、林权登记证书、证明和登记专用章的清理及销毁工作。

  2016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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