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长春市居民小区车位和车库租赁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居民小区内车位和车库的出租行为,缓解停车难。根据该管理办法,居民小区内的车位和车库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位和车库,以及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的停车位。管理单位必须按照租赁方案进行车位和车库的出租,不得以只出售而不租赁的方式拒绝提供服务。业主共有的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出租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此外,管理单位在出租车位和车库时必须制定租赁方案,并参照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的近期租金标准确定租金。对于剩余规划车位和车库,管理单位可以公告后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同时,管理单位和承租人之间应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车位和车库。如果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人在租赁过程中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价格手段诱骗承租人,将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