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一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或销售商与买受人约定,小区内建筑区划内的绿地(或地层商品房窗前的绿地)属于底层业主专有使用。这样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吗?
案情:2017年4月,原告所属的花园被人一分为二,用铁栅栏隔开。原告在与被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原告理直气壮之所在凭借以下两点:
1、赠送花园的条款明确约定在房屋买卖合同上,该合同已经备案;
2、物业守则明确写了业主赠送花园归业主使用。
也许大家看到这里都会认为根据上述两点,花园就应该是原告的。
但是,法院最后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主张不予受理!
大家一定会疑问,这是为什么啊???且看下面的法院观点:
二审院认为:原告窗前的绿地没有经过规划部门的事先批准,原告不享有本案涉案绿地的专有使用权,因此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起诉条件,无权提起本案的诉讼。【长春中院(2017)吉01民终5223号】
那么问题来了:那花园在什么条件下才属于业主个人所有呢?
【本案核心之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而要达到“明示属于个人”这一条件,必须符合下列要件:
一是窗前绿地规划必须事先经过规划部门批准。如果商品房规划已经有关部门批准而窗前绿地没有报批,或者报批后没有批准,或者开发商与一层业主私下达成窗前绿地专有使用权协议,都不能认定窗前绿地专有使用权协议的法律效力。
二是窗前绿地的土地专有使用权费用及绿地维护费用能够单独计算,由享有绿地的一层业主独立承担,其他区分所有权人不承担此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