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春“房票”官方解读来啦!
2月10日,长春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了城中村改造房票安置实施方案的意见征集,意见征集发布之后受到了很高的关注,针对房票政策也有不同的声音,包括也有一些误读的声音,那么房票到底是什么?房票的使用究竟有什么限制?房票到底是不是强制的?
针对这些问题,别着急!官方的解读来啦!近日,长春市房管局保障中心也特别邀请了众多媒体针对“房票”政策进行了官方解读,今天小编就重点针对大家关注较多的问题对解读内容进行汇总整理!
一、房票政策针对的对象是什么?
房票仅针对2025年1月1日起长春主城区(不包括外五县、公主岭、九台区、双阳区)新启动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主城区一些不符合城中村标准的老破小及其他形式的拆迁不在本次政策范围之内。
二、房票安置是不是强制的?
非强制!房票是货币安置、房屋安置之外新增的一种置换模式,非强制,拆迁户可以自行选择补偿模式。但是选择房票安置有使用奖励,在90天之内购买商品房可以给予使用金额10%的现金奖励?180天之内购房有5%奖励,超过180天没有现金奖励。(奖励仅限票面金额之内使用部分)
举例:某城中村改造被征迁人拆迁后得100万票面面值的房票,在90天之内购买90万商品房,购房之后可以将剩余10万没花完的房票金额折现返现,同时还可以获得9万元现金奖励!
三、选择了房票安置的赔偿只有房票么?
针对城中村改造,房票补偿只针对房屋的征收评估部分,院落、院落其他附着部分均将用现金进行补偿。另外搬家费、过渡期补助费、搬迁奖励、房票奖励、其他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这一部分也都将采用现金进行补偿。
四、 房票消费都有哪些限制?
房票有效使用金额必须达到票面金额85%以上,并且在12月之内使用完毕,规定时间内未达到使用标准视为无效使用。
举例说明:某城中村改造被征迁人拆迁后获得100万面值的房票,在12个月之内必须累计使用金额超过85万以上,使用金额可以多次购买叠加,比如购买一套50万商品住宅之后,剩余50万还可以购买门市、车位、公寓等等,累计使用金额必须超过85万即可!所有购买房源必须符合规定同时进入政府指定的房源库!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金额达到票面最低标准的,购房后的房票票面余额可以向区征收部门兑换现金。被征收人使用房票金额超过票面金额的,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补足差价(符合要求可商贷或公积金贷款);
五、房票规定时间内未使用完毕怎么办?
被征收人主动放弃或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房票的,不再另行支付过渡期补助费。区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源供其选择,予以实物安置。
六、房票购房房源都有哪些要求?
房票可用于购买长春市内(不含外县市、公主岭市、九台区、双阳区)已办理预售许可的期房或现房竣工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住宅、商业、公寓、车库[位]等)
购房的房源必须入市房管局搭建全市房源库,房源库实时动态管理,房源可以随时入库,销售出去的房源随时下架!
七、房票购买的商品房会不会比正常购买的商品房贵?
房票购买的房源库内房源和官网的房源价格备案系统打通,将实行统一的价格管理和限制。
八、房票可以转让么?
不可以!未避免税务风险及消除掉房票的金融属性,房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套现,不可退还,不计利息(使用人限定在所有权人、所有权人配偶、所有权人直系亲属)。
九、使用房票的现金奖励可以叠加申请长春市的购房补贴么?
使用房票规定时间之内购房的现金奖励可以和长春市级和单独区级的购房补贴叠加申请,同时票面金额之内购房契税根据政策可以予以减免!
举例:某被征迁人持有100万房票在90天之内购买一套90万的商品住宅,假设应缴契税税率1%,那么该被征迁人除了可以返现未使用完毕的10万元,还可以获得9万元的现金使用奖励,另外购房产生的9000元契税也可以进行减免。此外假设购房时正好长春市和单独区各推出1.5万和3万的购房补贴,那本次房票使用购房之后可以累计享受到10万剩余返现+9万现金使用奖励+9000元契税减免+4.5万市区购房补贴。
政策原文:
长春市城中村改造房票安置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拓宽我市城中村改造征收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安置的多样化需求,借鉴各地实践经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票定义
(一)房票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
(二)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包括住宅、商业、公寓、车库[位]等)的一种安置方式。
二、适用范围
(三)本方案适用于2025年1月1日起长春市内(不含外县市、公主岭、九台区、双阳区等)新启动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安置工作。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住房;安置房源采取集中采购商品房或发放房票方式筹集。
三、房票管理
(四)房票面值。房票面值为各辖区政府根据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政策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搬家费、过渡期补助费、搬迁奖励、房票奖励、其他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项目内的未登记建筑,经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认定为比照有照房屋安置的,房票面值为折合成货币补偿后的金额。
原则上房票出票后房票面额不得更改。
(五)房票样式。房票实行统一样式,由市房管局制定,并具体印制和分发,由区征收部门出票并加盖公章。房票应包含房票编号、防伪印记、项目名称、实施单位、补偿协议编号、所有权人信息、票面金额及构成、有效期等内容。
(六)房票管理。房票实行实名制,有效期为12个月,自开具之日起算。房票不得转让、抵押、质押、套现,不可退还,不计利息。
伪造、变造房票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房票所有权人应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发生遗失的,房票所有权人应及时向区征收部门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所有权人自行承担。
(七)房票变更。房票所有权人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限定在所有权人、所有权人配偶、所有权人直系亲属。房票所有权人死亡的,应向区征收部门申请办理所有权人变更登记。
房票所有权人认为房票登记内容有误的,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更正登记。区征收部门发现房票记载内容有误的,应当及时通知所有权人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所有权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区征收部门可以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四、房源及房票使用
(八)房票房源。房票可用于购买长春市内(不含外县市、公主岭市、九台区、双阳区)已办理预售许可的期房或现房竣工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住宅、商业、公寓、车库[位]等)。
(九)房源库。市房管局负责搭建房票管理平台,建立全市房源库。
房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各属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进入房源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拟申请入库房源进行审核。审核办法由市房管局另行制定。
(十)使用规则。房票使用金额不得低于房票面值的85%。被征收人使用房票金额达到票面最低标准的,购房后的房票票面余额可以向区征收部门兑换现金。被征收人使用房票金额超过票面金额的,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补足差价;超出部分购房款不享受房票奖励。
对使用房票结算金额购房不足部分,房票使用人满足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房票使用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提取和还贷委托提取等业务。
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多套商品房的,可以累加计算购买金额。被征收人持有多张房票的,可以合并使用。
被征收人主动放弃或期限届满未实际使用房票的,不再另行支付过渡期补助费。区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源供其选择,予以实物安置。安置房源未开工建设的,须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安置协议,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按时发放过渡期补偿费。
(十一)房票安置资金。房票安置资金由各辖区人民政府负责筹集,统一纳入监管,封闭运行,确保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及时兑付。
区征收部门设立房票安置资金监管账户,由项目单位按需提供资金,确保房票及时结算。
(十二)使用流程。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可通过房票管理平台进入房源库选择商品房。
被征收人或者其直系亲属选定商品房后,持《补偿协议》、房票等材料与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书》,锁定房源。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房票管理平台向区征收部门提交结算申请。
区征收部门应当在收到结算申请15日内将房票使用资金拨付至指定账户(房票管理平台、监管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共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确定房票使用资金已拨付至指定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被征收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并向房票管理平台提交办结信息,解除平台资金监管。
(十三)房票结算。被征收人购房后,应当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备案)、《补偿协议》、购房发票、收款账户等资料向区征收部门申请可提现金额和结算房票安置奖励。
区征收部门应当核验被征收人和购房人的身份信息,核算被征收人房票可提现金额和房票安置奖励金额。符合结算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结算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
区征收部门完成结算后收回房票,在房票背面标注已结算,与相关资料一并存档。
(十四)预售资金监管。被征收人所购买商品房为在建房屋的,房票管理平台在解除平台监管后,应当将购房款归集至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管。
五、奖励政策
(十五)房票奖励实行早用多奖,分时计奖原则。
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自房票核发之日起,满足房票最低使用额度购买商品房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原则上90天内使用的,给予房票使用金额10%的房票安置奖励;180天内使用的,给予房票使用金额5%的房票安置奖励;超出180天使用的,不予奖励。
各城区、开发区可结合项目实际,按照经济可行、风险可控原则适当调整奖励比例。
房票使用日期以被征收人使用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日期为准。
房票安置奖励金额纳入项目征收成本。
(十六)本实施方案施行时间暂定为 年,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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