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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前我省拟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新文化报   2019-09-16 00:44

[摘要]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关系到人口均衡发展战略,关系到广大妇女权益保障,对增强制度的保障功能,提升管理服务的效能,具有重要意义。9月15日,新文化报·ZAKER吉林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近日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关系到人口均衡发展战略,关系到广大妇女权益保障,对增强制度的保障功能,提升管理服务的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9月15日,新文化报·ZAKER吉林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近日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制定《吉林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今年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19年9月23日。

《意见稿》提出,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综合考虑两项保险的参保人群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暂不纳入合并实施范围,仍按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缴费。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一票征收,实行市级统筹。按照用人单位参加两项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未同时参加两项保险的,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中维护增加相应的参保险种,并按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征收。合并实施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失业保险金按两项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合并实施后缴费年限仍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日起开始计算,参保人实际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按退休前一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对应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补缴时限按合并实施前后分两段计算,合并实施前补缴的开始时间按参加工作时间计算(为医疗保险启动时间2001年10月1日)至正式合并实施日期前,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分别计算补缴金额,合并实施日期后至补缴的终止时间(即为参保登记当月)按合并后的缴费比例计算。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合并实施时,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全部划入职工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合并实施后征收的保险费用统一缴入职工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

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由省医疗保障局组织专家统一进行测算,并确定具体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的定额标准。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各统筹区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合并实施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项目,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

合并实施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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