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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取消单身证明等177项证明事项

新文化报   2019-01-18 00:41

[摘要] 长春市政府办公厅要求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实施清单管理,对取消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要求当事人开具

    

长春市政府办公厅要求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实施清单管理,对取消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要求当事人开具

   17日,新文化报·ZAKER吉林记者了解到,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26号)要求,长春市政府对长春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177项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取消的证明事项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规的,由长春市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提请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后施行。

包括长春市取消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27项,比如拆迁安置情况证明,根据《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是房地主管部门索要的,由征收部门开具的证明,取消后不用再提交,各部门可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办理。

根据《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房屋赠与公证书,原本是房地主管部门索要的,由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消后改变了办理方式,通过合同凭证办理即可。

长春市取消的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4项,其中包括根据《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要求的职工工龄、工资收入证明,原本是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索要,由职工单位等开具的证明取消后,可以通过网络核验或者书面告知承诺、实地了解情况办理。

长春市取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136项,这里面包括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里面要求的单身证明,原本是长春市房地主管部门索要的,由民政部门开具的,现民政部门已取消开具此证明,取消后可根据户口簿判断婚姻状况;还有家庭收入证明,取消后不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长春市政府办公厅要求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实施清单管理,对取消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要求当事人开具。要做好证明事项取消后的衔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合同凭证、主动核查等办理方式加大便民服务力度。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设定和索要证明,因证明事项取消或变更办理方式而随意拖延办事时限的,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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