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月2日,长春市医保局下发《关于调整人员变更所需材料的通知》提醒各参保单位,按照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8〕174号)文件要求,现将企业办理人员变更业务所需材料调整如下:
1月2日,长春市医保局下发《关于调整人员变更所需材料的通知》提醒各参保单位,按照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8〕174号)文件要求,现将企业办理人员变更业务所需材料调整如下:
1.参保单位办理人员新参保、续保时,需提供《年月医疗、生育保险参人员变更表》(医保官方网站下载)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不需上传,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2.参保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员时,需提供《年月医疗、生育保险参人员变更表》(医保官方网站下载)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章,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3.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人员变更所需材料不变。4.请各单位对单位基本信息认真核对,如有变动请及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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