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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不得高于各12%

新文化报   2018-06-19 18:41

[摘要] 6月18日,记者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获悉,为贯彻落实党 、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及省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 支行《关于转

    

   6月18日,记者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获悉,为贯彻落实党 、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及省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 支行《关于转发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吉建联发〔2018〕16号)文件要求,发布《关于改进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有关事项通知》。

《通知》要求,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标准不得高于长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自2018年7月1日起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不得高于各12%, 原则上不低于各7%。企业资金不足,无能力按7%缴存的,可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各5%。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原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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