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7日,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向市民发布提醒,在“出租汽车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主动出具租车发票”等4种情况下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17日,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向市民发布提醒,在“出租汽车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主动出具租车发票”等4种情况下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据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不少出租车司机从业十几年,日夜兼程,风风雨雨,对行业规定颇为了解却报侥幸心理,时不时地用行业“潜规则”来拉活。诸如“和乘客商量十块钱就不打表了”,表面上方便了乘客和司机,实际上是将司机自己拉入“陷阱”。这种情况下,乘客有理由拒付车费,更严重的是司机可能被执法人员按照“不使用计价器”查处。 根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出租车司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二)未向乘客出具客运出租汽车专用票据或者高于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三)中途拒绝服务或者在基础里程内因故未完成运送服务的; (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乘车的。 “司机与乘客,是一个简单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乘客说明终点,司机将乘客送到指定地方,乘客付钱,司机提醒乘客携带物品,乘客对服务表达感谢,完成了一个交易的过程。如此简单的一个过程,却出现很多的矛盾,闹得司机、乘客不甚愉快。”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说。 据统计,3月份长春市出租车有效投诉共计2074件,产生这么多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相互的不尊重、不信任,对法律法规的漠视。 从司机角度来看,应做到严格按照法规为乘客提供服务,开车即扣表,提供正确发票,不随意终止服务,乘客同意了再拉载下一位乘客,让乘客没理由拒绝支付车费。同时,也应该做到端正服务态度,礼貌用语挂嘴边,让乘客没理由拨打投诉电话。 东亚经贸新闻记者 李小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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