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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保丢不保损”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长春日报  2018-03-02 07:27

[摘要] □李英锋

□李英锋

寄快件丢失了有赔付,快件损坏了却不赔付?四川成都市民李丽(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情况。家人通过圆通速递寄来6罐奶粉,收货后她发现一罐奶粉的包装破损,可在跟快递公司协商时,她却被告知快件“保丢不保损”是行业规矩,因此没有得到任何赔偿。

(据《华西都市报》)

近几年,快递业迅猛发展,但快递业的一些“陈规”始终没有被淘汰。

快递企业没有按照约定将物品完好地送到收件人手中,导致物品损坏甚至损毁,就违约了,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况且,对于快递物品的损害赔偿问题,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合同法》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对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也有详细解释。

快递企业奉行“保丢不保损”的潜规则,系利用相对于消费者的优势地位,减轻或免除了己方的责任。《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也有类似规定,并着重强调“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快递业“保丢不保损”具有违法格式合同的明显特征,违背了公平原则。

所以,消费者要在快件发生损坏后收集有关证据,理直气壮地维权。国家也有必要进一步梳理完善快递行业法律规范,并加强对快递行业的监管指导,用明规则打败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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