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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完一万元定金说好的房子价格却变卦了

东亚经贸新闻  2016-07-02 07:33

[摘要] “定金都交了,这房子为啥就买不了了呢?”

定金都交了,这房子为啥就买不了了呢?”近日,于女士遇到了烦心事,他通过长春市铭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准备购买长影世纪村内一套住房,当时定价为125万,她交给长春市铭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1万元定金,公司负责人给她开具了定金收据,可过后,房产经纪人却通知她房主不同意这个房价卖房,要求涨价到140万,于是,经纪人退还了于女士一万元的定金。

市民

交完定金房子价格改变了

6月21日,于女士通过长春市铭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产经纪人徐女士的介绍,准备购买长影世纪村内的一套住房,住房的房主不在长春,一直居住在外地,一直都是徐女士在与对方沟通,几经还价,终房价定为125万元,于女士当天便交给中介公司1万元定金

“23号,房产经纪人就给我打电话,说房主不同意这个价钱卖房子了,准备涨价到140万,我肯定是不同意的啊,定金都交了,她说不卖就不卖了啊。”于女士说,这套住房她准备全款购买,并从银行提前取出了原本定期三年的存款,没有得到利息。原本都已经准备跟对方更名过户了,可没想到对方又涨价了,这让她有些接受不了。

处理

返还买房人一万元定金

于女士说,房产经纪人徐女士给她打电话时,她当时并不在长春,徐女士向她要了卡号,虽然23日当天就将1万元定金返还给她了,但她仍感觉这件事情很不合理,这时她才想起手里的收据,仔细查看之后,她发现这个条例仅对买方有具体的制约,而针对卖房却没有制约条件。“我家孩子说,他们这种情况属于违约,按照法律要求是要双倍返还定金的,所以事后他们找我要收据的时候我就一直没有给他们。”

于女士说,事后她也找到过这家中介公司,但对方坚称他们不存在错误,不可能双倍返还定金

条例

对买方有“定金不退”要求

27日,记者看到了于女士手中的收据,收据名头为“长春市铭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经纪人销售代理房屋代收定金专用收据。”记者注意到,收据中有两则条例确实存在于女士所说的情况。

条例二:交款方如有反悔或超过预留时限不能交清房款,收款方有权将此房另行处理,此款不退。

条例三:如因此房更名手续不能办理,收款方委托人的证件不能得到合法确认或此定金得不到收款方委托人的确认,此款全部退回,双方互不违约。

经纪人

房主变卦与自己无关

随后,记者联系到这家中介公司的房产经纪人徐女士,她表示,这套住房的房主一直在外地而且年纪较大,期间她一直都是与房主的儿子沟通,也是他同意125万出售这套房子的,于女士交完定金后,她在联系房主时,房主要委托他的女儿来处理这件事,可当她联系房主女儿的时候,她表示,这个价钱不可能出售的,要求涨价到140万,所以才出现了这样的事情。

“我跟房主儿子打电话的时候,于女士也一直都在,他确实同意125万卖了,但没想到房主的女儿又不同意了。”徐女士说,只因为房主的女儿涨价导致于女士不能购买房屋,所以她没有责任。

中介

公司的行为没有过错

30日,记者联系到长春市铭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公司的行为没有过错。

“在中介买房需要两步走,步就是定房,当时经纪人与房主电话沟通房价时,于女士在经纪人身旁,当时说的确实是125万,在这种情况下,于女士交了定金,后来,房主变卦了,不同意这个价格,我们的经纪人时间把钱退还给了于女士,她做了自己该做的,没有过错。”工作人员说,于女士所说的把自己在银行里边的钱都取出来了,导致没有得到利息,这更与公司无关,因为步定金都没有完成,更不会出现之后取款,入住,更名,付款等事宜。

律师

买房人可向法院提出诉讼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业务部主任邹吉律师,他表示,于女士购买房子、交付定金都是通过这家中介公司,两者之间才是直接对接的,在交付定金之后,房主要求涨价,导致于女士不能按照原有要求购买房屋,中介公司是要承担责任的。

同时,吉林法徽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德明律师也表示,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于女士可以向房主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房主拒绝,于女士便应该向中介公司要求返还双倍定金,并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维权。

“而且,在‘代收定金专用收据’中,用的是‘定金’不是‘订金’,如果是‘订金’,于女士只能要求退还‘订金’。”

延伸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同时,记者还了解到,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一样,但却有本质区别。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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