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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低工资标准提至每月1480元 1日起执行

长春日报  2015-12-01 07:27

[摘要] 本报讯 (记者温斯琪)11月30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将对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执行期为2015年12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本报讯 (记者温斯琪)11月30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将对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执行期为2015年12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调整后新的低工资标准按三个档次划分:长春、吉林市区低工资标准14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低工资标准13.5元/;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低工资标准13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低工资标准12.5元/;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和其他县(市)低工资标准12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低工资标准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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