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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发改委调整城区供热价格公告

长春日报  2015-11-10 07:28

[摘要] 长春市发改委于10月30日组织召开了居民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并于听证会后将供热价格调整工作相关情况的报告和听证报告提交市政府。在此次听证会的筹备和召开过程中,市发改委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认真履行了各项法定程序,听证会规范合法。听证会参加人的产生方式、消费者参加人的构成和比例......

长春市发改委于10月30日组织召开了居民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并于听证会后将供热价格调整工作相关情况的报告和听证报告提交市政府。在此次听证会的筹备和召开过程中,市发改委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认真履行了各项法定程序,听证会规范合法。听证会参加人的产生方式、消费者参加人的构成和比例完全符合相关规定,产生过程合法、公开、透明。听证会自始至终在媒体的监督下进行,听证会参加人的发言记录均经本人审阅并签字确认,绝大多数听证会参加人同意居民供热价格调整方案,听证会结果合法有效。

依据听证会的总体意见,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区供热价格。按照规定,现将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定价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供热价格进行调整。

居民住宅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由29元调整到27元;经营性房屋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由36元调整到34元;其他房屋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3元调整到31元。

执行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的范围为:居民住宅;居民居住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用房;学校学生宿舍;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部队营房;社区办公及市民活动用房(对外经营用房除外);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养老机构用房。

其他有关规定仍按长春市发改委《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长发改价格【2005】642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08】18号)执行。

调整后的居民和非居民供热价格自2015-2016年采暖期起执行。

已按原标准收取热费的,要将多收取部分退还给用户,具体退费办法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二、对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

10月30日,长春市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听证会在松苑宾馆召开,按照程序产生的27名听证会参加人全部参加了听证会,有5位旁听人员到会旁听,16家新闻媒体到会采访。听证会由市发改委副主任刘铭主持,陈述了此次居民供热价格调整听证方案并通报了成本监审情况,与会参加人逐一对此次居民供热价格调整方案发表了意见,明确了调整方案选择。

听证会上代表们对于城区居民供热价格调整听证方案进行了多角度论证,充分发表了意见,参会的27名代表,全部赞成、支持下调热价,其中25名代表同意本次居民供热价格调整方案,即下调2.00元/平方米,2名代表不同意调整方案,认为还有下降空间。代表们对供热企业压缩运行成本、保证供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也希望政府进一步加强监管,加大投入,把民生实事做好做实。

与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供热质量、企业管理、政府监管、政策支持等方面:

一是热价降低后供热企业保障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等方面的意见。主要包括:采暖期供热质量不达标的意见;部分供热企业服务质量较差的意见;部分供热企业管理不当的意见;供热企业应加强管理、降低供热成本的意见;建立第三方机构测温的意见等。

二是供热成本监审等方面的意见。主要包括:供热成本应由第三方监审,增加成本公开性及透明度的意见;本次供热成本监审没有充分考虑供热管网维修改造费用的意见等。

三是优化政府供热政策方面的意见。主要包括:对低收入群体给予优惠政策的意见;政府应准备供热应急资金的意见;尽快淘汰中心城区小锅炉,减少环境污染的意见;政府加大投入对供热企业增加环保补贴的意见;延长供热时间的意见等。

四是热价制定及热费收缴等方面的意见。主要包括:加快推行热表计量收费的意见;热电联产出厂热价同步降低的意见;建立锅炉及热电联产供热利益平衡机制的意见;按使用面积缴纳热费的意见;一次性缴纳热费不合理的意见;本次供热价格下调后差价退费办法的意见;热价应下调6~10元的意见等。

结合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我们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采纳“防止热价降低后在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等方面存在抽条、折扣”的意见。其理由:此次下调居民供热价格为我市首次,少数供热企业可能因收入减少在供热质量上“抽条”,致使供热温度出现“折扣”。同时,也可能在供热服务水平上出现问题。因此,有必要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全市供热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特别是要在供热质量和服务保障方面切实维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

2、采纳“供热企业要加强管理、降低供热成本”的意见。其理由:一是鉴于调整居民热价是依据煤炭价格下降幅度和供热成本核定,因此,企业内部挖潜、节能降耗,有利于提升自身经济效益、降低自身供热成本,促使我市供热社会平均成本下降,从而拉动居民热价降低,使广大市民受益。二是强化管理、降低成本,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形成存优汰劣的更新和淘汰机制,这样,既能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又能以企业的品质和实力保证质价相符,让百姓从中得到真正、长久的实惠。

3、采纳“供热成本应由第三方监审,增加成本的公开性及透明度”的意见。其理由:一是根据国家现行价格成本监审规定,成本监审既可以由具有成本监审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也可以由会计师事务所等完全独立的中介机构进行监审,其结果都可以作为定价部门的依据,今后有关供热成本监审事宜,在时间和具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进行监审。二是国家和我省明确要求供热价格更好反映市场供求和生产经营成本变化,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及时向社会公布供热价格成本构成及成本变化等情况,充分保障广大市民的知情权。三是为确保今后供热价格调整的公开性、透明性、及时性、合法性,价格主管部门将对供热成本进行常态化定期跟踪,并同步公布煤炭价格变化情况,在充分保障社会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同时,实现供热价格的适时、透明、合规调整。

4、采纳“对低收入群体给予优惠政策”的意见。其理由:一是国家明确要求,各地出台资源性产品调价方案,要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对低收入群体给予优惠政策,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家精神的具体体现。二是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是政府的份内职责,是一项长期持久的惠民工程,此次下调居民供热价格,将继续对供热保障对象施行用热补贴。

5、采纳“政府应准备供热应急资金”的意见。其理由:今年热价下调后,近两三年内即便出现冷冬、煤价波动、环保成本增加、热企亏损等迫切需要上调热价的情况,也很难实施。为保障我市良好稳定的供热局面不受影响,9月份,市政府已同意市发改委提出的“按热价下调前后产生的资金差额额度准备应急保障金和风险准备金”,以应对极端严寒天气造成的成本上升及企业利润下降导致的生产经营极端困难需要。必要时,对极端严寒天气“弹性供热”、环保治理等普遍性、涉及整体保障的增支因素,按供热面积给予适当补贴。

6、采纳“尽快淘汰中心城区小锅炉,减少环境污染问题”。其理由:今年我市对大气污染环境治理已有具体安排,尤其是对四环以内的小锅炉房淘汰工作目前正在有序进行,已经列入了市政府今年的重点工作,从目前情况看,取得了成效,达到了预期目的。

7、采纳“加快推行热表计量收费”的意见。其理由:我市是东北三省早出台计量热价的试点城市,由于热量表安装等方面原因影响,到现在还没有普及,今后随着热量表安装量的逐年增加,计量热价将会全面普及,届时居民按使用多少热缴多少费,减少了用户与企业的矛盾,也使居民主动调节热用量,节约资源能源。

8、采纳“制定本次供热价格下调差价退费办法”的意见。其理由:鉴于目前供热企业已按原热价标准向用户收取了2015-2016采暖期热费,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应将用户多缴纳部分热费退还给用户,有关退费标准、方式和时限由供热管理部门出台热费退还办法确定。

9、暂不采纳的若干意见:加大政府投入对供热企业增加环保补贴的意见;按使用面积缴纳热费的意见;一次性缴纳热费不合理的意见;热电联产出厂热价同步降低的意见;锅炉及热电联产供热利益平衡机制的意见;延长供热时间意见;本次供热成本监审没有充分考虑供热管网维修改造费用的意见;建立第三方机构测温的意见。其理由是:一是2015-2016采暖期用户缴费工作已基本结束,绝大部分建议随着缴费工作的结束,已失去了执行的意义,本采暖期已没有出台具体措施的必要,否则会造成混乱,影响正常工作的运行;二是有些建议如热电联产出厂热价同步降低问题,锅炉及热电联产供热利益平衡机制问题,并非市级层面能够确定,需要向省里请示汇报得到审批后执行;三是按使用面积缴纳热费、延长供热时间等意见需要供热管理部门、房地部门等多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对于这些意见,我们将从现在开始启动调研程序,与有关部门研究操作办法,同时积极向省里请示汇报,争取政策支持,力争尽快出台具体的措施和办法。

10、未采纳“热价应下调6~10元的意见”。其理由:一是此次听证会中绝大多数听证会参加人都认可下调2.00元/平方米的标准,同意该调整方案。二是此次居民热价下调的幅度,是严格依据煤炭价格并兼顾其他成本合理变化因素核定的,全面客观反映煤炭价格下降和其他成本合理变化情况,能够切实维护广大市民和供热企业双方合法权益。如下调幅度过大,热价低于社会平均成本,将对供热企业造成经营困难,影响供热质量。

长春市发改委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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