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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凶宅数据库 误买凶宅该怎么办?

楼盘网  2015-10-20 15:25

[摘要] 关于“凶宅”的买卖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因其直接影响买受者是否购买房屋,属重大事实部分,故出售人在出售房屋时应明确告知买受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未对“凶宅”作出规定,民间有关“凶宅”的习俗就可以适用。

【事件】

今年33岁的李先生(化名)花268万元在海淀区某小区买了一套房屋,后听邻居议论才得知,这套房屋中曾死过两个人,是典型的“凶宅”。因认为原房主和中介存在欺诈。

李先生将原房主周先生和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赔其购房款268万元、居间费5万余元及相关损失20万元。昨天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开庭审理该案。

在发现有媒体旁听后,李先生一方为避免媒体了解“凶宅”情况,当庭撤诉。

【北京凶宅数据库】

庭后,记者经多番寻找,来到“凶宅”所在地。在“凶宅”门口,记者听到里面传出“乒乒乓乓”的砸墙声,敲门进去,只见房内杂乱地摆着一些木板、工具等,两名工人正在刷白、装修。

两名工人透露,其来自链家下属的装修公司,房屋装修好后,会通过链家进行出租。此外,两名邻居透露,该房内确实曾“出过事儿”,房主的孩子和妻子先后在2011年和2012年死亡。

昨天下午,链家一相关负责人回应确认,该房已被链家接收为“自如房”。所谓“自如房”是指房主闲置的房子,交给链家,由链家管理,这样的房子签期比较长,一般得三四年。

该负责人称,该套房是典型的“凶宅”,链家装修后将考虑出租,“如果要销售,肯定得跟买主说,但是如果是出租,链家也全新装修,一般不讲是“凶宅”。该负责人还透露,链家已建立有“凶宅”数据库,“在北京,一共备案有2000多套,不到3000套。”

【误买凶宅应如何维权】

关于“凶宅”的买卖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因其直接影响买受者是否购买房屋,属重大事实部分,故出售人在出售房屋时应明确告知买受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未对“凶宅”作出规定,民间有关“凶宅”的习俗就可以适用。

卖房者如果为了将房屋卖出或卖高价而故意隐瞒“凶宅”这一重大事实,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买方可主张所购买的房屋因“凶宅”造成经济价值减损,要求卖方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但购房者明知是“凶宅”而购买的除外。合同撤销权有时间限制,原则上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需要注意的是,那些有捕风捉影的“鬼屋”之说,或曾发生因溺亡、触电、失火、煤气中毒等意外事件而致人死亡的房屋,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其为“凶宅”。

那些完全凭主观臆断就以“凶宅”诉诸法院的,像认为住进后常做噩梦、家人生意倒闭等,法院通常也不会支持。有些人买房后,请所谓的先生看房,认为房子不吉利,法院更不会认定。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对“误买凶宅该怎么办”以及“误买凶宅应如何维权”有了更多的了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购房者在买房前要多向附近居民或小区物业打听消息,以减少风险发生;另外,买受方可与出卖方在签订合同时针对房屋事实情况增加一项约定“凶宅”信息披露的条款。

这样可以督促卖方认真考虑隐瞒此类信息的风险,也可以让买方在发生纠纷时有合同依据。如果您不知道怎么订立合同,建议您向专业的律师咨询;若是不慎遭遇类似的纠纷,建议您及时联系律师,让律师帮助您合法、有效地维权。

【误买凶宅该怎么办】

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发生过自杀、凶杀并因而造成重大伤亡的可算“凶宅”。病死、自然死亡或意外事件造成的死亡,都不算。如果买到了“凶宅”,也别着急,可根据是否在合同中签订相关条款来分别应对:

1、合同中有约定

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款,即享有合同解除权,并且合同没有履行终结的,买房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赔偿合同损失。约定支付赔偿金的按照约定,没约定的按照实际合理损失。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受诉讼时效制约,时间为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凶宅”存在两年内,不能超越合同的后履行期限。

2、合同中没有约定

如果没约定合同解除条款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合同需满足以下条件: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如一方采用了欺诈手段等。

无过错方的损失包括搬家费、装修费、再次购买同等房屋涨价损失、诉讼费等等。不要超过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起算是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凶宅”信息的一年内行使。

此外,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可依据《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追究卖方违约责任。买房人可请求出卖人在一定范围内降低房价款。在实务中,一般可以将“凶宅”的价格降20%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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