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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团购房款 退休老领导被判刑

新文化报  2015-03-31 06:24

[摘要] 警方调查发现,李某离过婚,其前妻向警方证实,离婚时李某给了自己20万元分手费,后来李某和一名女子相处后,花40多万给该女子买了一栋房子和一辆17万的轿车。李某在其母住院期间花了5万多元医药费,其外甥从2000年到2010年大学毕业期间10年的学费,都是李某掏的。李某自己也承认,确实挪用了这些钱用于个人花销。

钱都花在了家人和女友身上

警方调查发现,李某离过婚,其前妻向警方证实,离婚时李某给了自己20万元分手费,后来李某和一名女子相处后,花40多万给该女子买了一栋房子和一辆17万的轿车。李某在其母住院期间花了5万多元医药费,其外甥从2000年到2010年大学毕业期间10年的学费,都是李某掏的。李某自己也承认,确实挪用了这些钱用于个人花销。

 日前,延吉法院对延吉海关原副调研员李某腐败案宣判,法院认为李某利用管理海关全体关员购房款的便利条件,先后挪用本单位职工团购款数额达438万元,至案发时有40万元未还,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案发后李某全部退赃,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他还将面临被开除公职的处罚。

被全体同事推举担任团购房总管

出生于1956年的李某曾在图们海关工作,其间因在图们海关办公楼建设过程中作出过突出贡献受到嘉奖,2003年调入延吉海关服务中心,曾任服务中心主任,退休前升至延吉海关副调研员,2014年2月退休。

2004年,延吉海关进行房屋团购,李某因懂基建业务、值得信任,因此被全体海关关员举荐为总管,负责就团购房的房屋设计、建筑质量、工程进度等事宜和开发商协调沟通,李某作为总管,负责团购房款项的收取、管理以及支付等。团购房的钱就存在李某和其他几个同事的名下,平时由李某支配。

挪用438万元案发时有40万未还

2005年至2006年,李某利用管理延吉海关房屋团购款的便利,将其中的350万元借给延吉市贵友家电经理金某某用于经营活动。2008年起,金某某开始偿还上述款项,并付给李某30万元作为利息和感谢费。

从2005年至2011年,李某分多次擅自挪用其保管的团购款和售房款中的88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

据警方调查,李某挪用集资款一事,在2010年就已经暴露。当时房产公司和海关对账,发现海关尚有88万元工程款未付。李某得知后主动找到房产公司,坦承自己挪用了这笔钱,恳求给予一定时间让他筹钱把钱还上。之后,他高息借款,在2012年7月偿还了48万元,剩余40万元至案发时仍未还。

2014年5月,当时李某已经提前退休,房产公司找其还款,但李某迟迟没还,于是案发。直到李某被抓后其亲属才筹了40万元送到法院,但为时已晚。

挪用公款还是挪用资金检法两家看法不一

2014年5月9日,李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刑拘,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5月19日被刑拘,5月23日被批准逮捕。

李某在法庭庭审中辩称,自己挪用的不是公款,不应该构成犯罪。他的律师在庭审中提供了原延吉海关关长的证言,称当时团购房并非延吉海关行为,而是全体关员行为,全体关员举荐李某负责购房事宜,李某处理购房事宜并非职务行为。图们海关还为李某出具了他曾经在海关大楼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奖励文件。

李某究竟是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对此,检法两家看法不一。延吉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应该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延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负责海关全体关员购房款时并非单位职责范围,且该房款未入单位账户,不是公款。李某利用管理海关全体关员购房款的便利条件,挪用本单位职工团购款数额巨大,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案发后李某全部退赃,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后,李某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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