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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

城市晚报  2015-03-01 07:32

[摘要] 根据《长春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长府发〔2014〕19号),从2015年2月21日起,长春市(不含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开始正式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在全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长春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长府发〔2014〕19号),从2015年2月21日起,长春市(不含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开始正式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在全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据了解,新制度由原来的“社会养老保险”改为“基本养老保险”,实现了资金筹集、待遇计发和待遇领取的“三个统一”,标志着全市养老保障打破城乡壁垒、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实质性进展。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提高到每月120元

经长春市政府批准,从2015年1月1日起,长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在目前每人每月70元(原国家补贴55元加上国家近新增补贴15元)基础上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120元。标准提高后,长春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与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基本相同。

此次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是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让广大城乡居民共享改革成果的重要惠民举措,调整适用区域为市本级(区、开发区)。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参照执行。

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实现统一

据长春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全市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在个人缴费方面,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缴费档次标准将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高缴费档次标准。

在政府补贴方面,中央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市、区(开发区)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45元、缴费2000元补贴17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区(开发区)按6:2:2的比例分担。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其代缴不低于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累计缴费满15年每多缴1年每月加发5元

据介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每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省、市、区(开发区)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长春市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建立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区(开发区)按6:2:2的比例分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户籍迁移可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据了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使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和转移接续实现统一。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在60周岁前一次性或分段补缴剩余缴费年龄之外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包括补缴)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需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如在逐年缴费期间中断缴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因故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在申请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应补缴且只能补缴规定年限养老保险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从补缴完成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实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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