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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14年买卖合同被判无效 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

京华时报  2015-01-04 08:58

[摘要] 国企员工李某14年前从岳老太手里买了一套农房。岳老太去世后,其儿子王先生作为继承人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判决王先生胜诉。

国企员工李某14年前从岳老太手里买了一套农房。岳老太去世后,其儿子王先生作为继承人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判决王先生胜诉。

王先生诉称,2000年8月17日,他的母亲岳老太购买了顺义区天竺镇天竺村委会自建的一套两室一厅楼房,房屋价款和天然气设施费等共计13.8万余元。买房第二天,其母亲经人介绍,按原价将房屋卖给了在首都机场工作的国企员工李某,双方签订了购房证明。2010年10月,天竺村被整体拆迁,村委会自建的楼房被重新安置调整。2011年9月11日,其母亲去世。

王先生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非本村村民,与其母亲的房屋买卖行为应属无效。他为此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00年8月18日签订的购房证明无效。

李某辩称,本案名为房屋买卖关系,实际上是他借岳老太的名义取得房屋使用权。当年除了支付购房款,他还额外支付岳老太好处费1万元。他对涉案房屋形成了长期居住占有使用的事实,十几年的时间里,岳老太本人从未提出过异议,且涉案房屋是他住所。他的水电、燃气费均向村委会支付,村委会也明知并认可他是房屋的实际使用权人。李某认为,王先生是看涉案房屋价值升高而主张无效,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不同意其诉求。

法院认为,根据岳老太与李某签订的购房证明内容可知,李某是向岳老太购买诉争房屋,李某主张其获得转让的是诉争房屋使用权,不构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双方诉争房屋所使用土地为顺义区天竺镇天竺村集体建设用地,李某非本村村民,故岳老太与李某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因此,岳老太与李某所签订的购房证明无效。法院对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购房证明无效后的相关事宜,双方均不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双方可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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