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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解除土地合同 需补偿财产损失

城市晚报  2014-12-30 06:48

[摘要] 29日上午, 法发布《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简称意见),要求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或者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事实、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29日上午, 法发布《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简称意见),要求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或者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事实、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起诉认为 机关作出的 行为逾越法定权限、违背法定程序、侵犯合法权益,其主体事实依据充分的,法院应依法纠正其相关 行为。

因公解除合同需补偿损失

《意见》要求,法院要正确审理涉及税收、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物价等 案件,依法纠正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乱收费、乱罚款等违法行为。

《意见》还规定, 机关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 许可、 审批,或者提前解除国有土地出让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关于补偿财产损失的合理诉求。

“要推动 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请求撤销 机关以未经事先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作出的 行为,事实依据充分的,法院应支持。”

《意见》明确,要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社会公布,同时向相关单位通报;因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无法及时执结的,要采取协调、提级执行等方式,使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实现。

《意见》还要求,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当影响,维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经营稳定。

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算诈骗罪

《意见》提出,要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 违法、犯罪与民商事纠纷。

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行为,要依法审慎对待,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以违法论处;违反有关规定,但尚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得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或者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事实、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为切实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诉讼权利,《意见》要求,对于确已涉嫌犯罪的,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以及适用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否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措施以及涉案财物的范围, 限度减少对涉案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对私有财产处置不当将责令退赔

帮助化解非公有制经济面临的融资难问题,《意见》要求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依法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多渠道融资。

对非法侵害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占有、处置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财产,要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非法毁坏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财产,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依法予以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实施诈骗、非法集资、行贿等行为,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责。

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或者其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经审理证据存在疑问,应当依法宣告无罪。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起诉认为 机关作出的 行为逾越法定权限、违背法定程序,其主体事实依据充分的,法院应纠正其相关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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