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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 不一定属共同财产

中国江西网  2014-09-14 00:00

[摘要] 2012年1月,我与李某经人介绍相亲后不久便结婚。婚后,我的父母给我买了一套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的房产,购买房产时我父母为该房产全额一次性付款,并且该套房屋也登记在我个人名下。如今,我与妻子因感情不和欲离婚,我的妻子要求分割这套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请问我妻子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南昌朱先生:2012年1月,我与李某经人介绍相亲后不久便结婚。婚后,我的父母给我买了一套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的房产,购买房产时我父母为该房产全额一次性付款,并且该套房屋也登记在我个人名下。如今,我和妻子因感情不和欲离婚,我的妻子要求分割这套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请问我妻子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记者跑腿:记者咨询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张国良律师,张律师称: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结合本案的情况,朱某父母为朱某购买的房产虽是在婚后购买的,但该房产系由朱某父母出资购买,并且产权登记在朱某一个人名下,因此应视为朱某父母对朱某个人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朱某的个人财产。综上,朱某与妻子在办理离婚时,该套房产可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其妻子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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