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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新规 8月10日起办理贷款业务需签定协议

房天下  2014-08-08 10:26

[摘要] 自2014年8月10日起,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均需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

关于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告

为强化住房公积金民生工作,拓宽贷款职工还款渠道,为贷款职工提供方便、快捷还款服务方式。自2014年8月10日起,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均需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贷款职工委托中心每月直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自8月20日起,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均需与中心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以便落实住房公积金冲还贷这一便民新举措。

一、办理条件

1、冲还贷业务必须由本人办理,有配偶的需双方同时到场办理,他人不可以代办。

2、贷款职工及配偶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下设的各分中心办理冲还贷业务。

二、注意事项

1、详细阅读协议条款,并确认协议附表信息。

2、签订协议后,贷款职工要在每月20日(还款日)之前注意查询贷款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以及委托扣款账户(银行还款卡)内余额是否可满足扣划当月应还本息。不足的应最迟在还款日之前将足额的还贷资金存入委托扣款账户内,避免发生。

3、签订协议后,贷款职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由每年到中心窗口现场办理提取,变为委托中心每月直接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划,管理系统自动完成。

4、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动的,可以办理变更协议。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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