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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规定异地购房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东亚经贸新闻  2014-07-07 07:10

[摘要] 日前,长春市民王先生打进本报热线咨询,在云南省买了一套房子,想回长春提取住房公积金,不知道可不可以。昨日,记者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这种情况是不可以的,从实行限购政策后,异地购房不可以提取公积金。

日前,长春市民王先生打进本报热线咨询,在云南省买了一套房子,想回长春提取住房公积金,不知道可不可以。昨日,记者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这种情况是不可以的,从实行限购政策后,异地购房不可以提取公积金。

针对于市民王先生遇到的情况,记者也特意咨询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春市对提取公积金有比较严格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对于全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需要携带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加盖提取人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人的公积金卡(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或者是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买房提取公积金必须是在具备提取条件后12个月内,同时总提取金额不能超过总房款。

对于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需要携带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加盖提取人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人的公积金卡(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借款合同、近两个月的银行还款证明、产权证(加盖“已抵押”)和契税完税证明或者是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贷款买房提取公积金可以每年一次,每次要间隔12个月以上,同时每次的总提取额不能超过12个月的还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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