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春市日前出台了《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细则明确规定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望市民周知。
东亚经贸新闻2013年3月26日报道,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贷款操作,长春市日前出台了《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据了解,细则明确规定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
(1)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60%;
(2)购买存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40%。
《实施细则》中指出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
(1)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30%;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工程概(预)算的30%;
(3)购买存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60%,但所购住房房龄在10年(含)以内的,贷款额度可以提高到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估价值较低值的70%。
温馨提示: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3月30日倚澜观邸专场看房团线上报名:
推荐阅读: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