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实施细则》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细则明确,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规划体育用地,建设体育设施。
《长春市全民健身条例实施细则》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细则明确,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规划体育用地,建设体育设施。
街道应建设小型健身中心
按照规定,市、县(市)区应建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体育馆、田径场、游泳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健身公园(广场)等公共体育设施。鼓励建设适合冬季向公众开放的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利用自然河流、湖泊开展冬季体育健身活动。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有小型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和健身设施。乡、镇应当建有灯光篮球场等综合体育场地和健身路径。社区、行政村应当建有多功能运动场地,配备健身器材,完善健身设施功能。
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经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后,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假、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增设适应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设立学生健身活动专场。
保证学生体育活动时间
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每年6月至10月开展“全民健身百日行”系列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各类经营性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工间(前)示范开展广播体操等健身活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工间(前)操或者其他形式的健身活动。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要求,组织在校学生开展足球、篮球、冬季长跑等阳光体育进校园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合理利用学生课外时间,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以及其他形式的户外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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