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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租赁办法:变使用性质出租房屋最高罚3万

红网  2011-01-21 08:46

[摘要]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并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下月起正式实施

改变使用性质出租房屋罚3万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并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此,三亚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已于日前下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通知,房屋租赁合同订立30天内,房屋租赁当事人须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备案房屋:不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观景阳台“变身”海景房,改造后的厨房住满了人。时下,正值三亚房屋租赁旺季,违规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租赁行为并不鲜见。今后,这一现象有望得以改观。按《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商品房不得出租,也无法通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1月20日,记者在三亚湾一家庭旅馆看到,一间200平方米三室两厅的房屋被分隔成数个单间,观景阳台被改成卧室。房屋租赁方表示,春节期间房屋租赁火爆,为增加居住空间,才将阳台改为卧室。而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商品房不得出租,也不符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条件。

三亚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工作人员称,今年2月1日《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后,凡违反规定的个人或企业,将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属于违法建筑,或小产权房;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也不得对外租赁。

备案期限:合同订立30天以内

三亚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工作人员介绍,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订立租赁合同后,房屋出租方或承租方都须在30天内,前往三亚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如房屋出租方或承租方均无法到场办理,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完整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需要强调的是,如租赁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办理租赁登记手续,三亚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个人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手续:须提交租赁房屋所有权证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工作人员表示,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当事人提交相关材料后,三亚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进行调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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