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缴存比例单位、职工各7%
近日,记者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5月1日起,长春市区(含双阳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标准进行调整,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7%。
据介绍,此次调整是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10年5月1日起,长春市区(含双阳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标准由650元调整为820元;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7%;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单位和职工各58元,合计为116元。
九台市、德惠市、榆树市、农安县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标准由550元调整为680元;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7%;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单位和职工各48元,合计为96元。未达到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单位,须于2010年6月30日前进行调整并补缴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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