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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出台住房租赁市场新政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

东亚经贸新闻   2017-05-26 09:50

[摘要] 近日,长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进首批全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开展。《意见》指出,到2018年年底,将培育出一批从事自持物业出租,专业化住房租赁运营的规模企业。经确认的试点单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并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

近日,长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进首批全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开展。《意见》指出,到2018年年底,将培育出一批从事自持物业出租,专业化住房租赁运营的规模企业。经确认的试点单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并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支持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建设或购买租赁住房向社会出租;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竣工且具备使用条件的未售出自持物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扶持具备条件的企业或新设企业利用自身优势,新建租贷住房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深度合作,购买或租赁库存房源开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业务;鼓励依法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托管服务,依法依规拓展房屋代理销售、居间代理服务及相关专业化服务。鼓励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机构出租自有住房。

对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将商业、商务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将商业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式住房或办公式公寓,调整后用水、电、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户型改造后按套或间出租。

对失信房地产企业联合惩戒

鼓励国有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企业和单位,直接或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购买或租赁住房满足本单位职工居住需求。鼓励有实力的国有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社会资本等购买或承租住房,为社会提供住房租赁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企业购买商品房用于租赁的,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实,由长春市财政按照贷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的差额给予财政贴息,不超过0.5个百分点,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国有企业或国有参股企业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将过去5年和未来5年利润、股份分红等用于购买或租赁房屋,从事租赁经营。

2017年6月底前,完成住房租赁信息监管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房源信息核对服务,为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租赁登记备案提供方便。

长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及时公布经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确认为试点的房屋租赁企业名单,以及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等信息,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制度。对失信房地产企业,各有关部门应实施联合惩戒,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诚信平台等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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