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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长春日报   2017-03-30 07:27

[摘要] 29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自4月1日起,职工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两年后可申请第二次贷款,取消父母与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互贷业务。

29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自4月1日起,职工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两年后可申请第二次贷款,取消父母与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互贷业务。

政策调整后,职工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两年后可申请第二次贷款;结清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5年后可申请第三次贷款。其中,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不超过90平方米(含)的,低首付款比例为20%;超过90平方米不超过144平方米(含)的,低首付款比例为30%;超过144平方米的,低首付款比例为40%。同时还须符合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存量住房房龄等与之相关的低首付款比例规定。

对于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新建商品住房贷款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高额度为8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50万元。申请住房公积金存量住房贷款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高额度为6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40万元。同时,取消父母与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互贷业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申请额度在不超过单笔贷款高额度的前提下,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但月还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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