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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棚户区改造将直接采取货币化安置

长春日报   2016-08-19 07:28

[摘要] 本报讯 (记者温斯琪)日前,市政府印发《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自今年1月1日启动征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人征收房屋时不再采取原地建设回迁安置用房,而直接采用货币补偿款方式,由棚户区被征收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购买商品住房,或由征收人统一购买商品房进行异地安置。

  本报讯 (记者温斯琪)日前,市政府印发《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自今年1月1日启动征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人征收房屋时不再采取原地建设回迁安置用房,而直接采用货币补偿款方式,由棚户区被征收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购买商品住房,或由征收人统一购买商品房进行异地安置。

  货币化安置包括政府搭桥组织购买、政府直接购买和直接货币补偿三种形式,具体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政府搭桥组织购买是指被征收人持征收部门出具的购房券通过政府搭建的房源信息平台自主选择购买商品住房;政府直接购买是指政府在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基础上,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直接货币补偿是指征收部门将补偿资金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其中,政府搭桥组织购买和政府直接购买的房源包括商品房(现房和期房)、二手房以及土地收储部门和开发企业建设的回迁空置房屋。

  购房券是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对采取政府搭桥组织购买方式的,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被征收人持购房券在政府搭建的房源信息平台自主购买商品房,购房券原则上只能被征收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房使用。超过6个月的,购房券将自动失效,由所在区房屋征收部门按补偿方案的货币补偿方式结算。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在本市购买商品房的,凭签订且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则上出具不可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承诺(除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外),按征收部门所评估被征收房屋金额的10%给予购房奖励(不含搬迁奖励,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超过6个月期限或被征收人被执行强制搬迁后购买商品房的均不予奖励。在本市购买二手房作为安置房的,完成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后凭权属证明、完税凭证,可获得购房奖励。

  对1年内违反承诺撤销商品房买卖的被征收人,收回购房奖励资金。对恶意套取购房奖励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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