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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东亚经贸新闻   2016-04-07 07:32

[摘要] 为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公正性,保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近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为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公正性,保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近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关注一:提取条件

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或调转工作满两年改为一年或一年以上

原《细则》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6.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以上的。

7.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工作调转至外省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外省重新就业的。

合并修改为:

6.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或工作调转至外省、市,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系统为准封存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

关注二:证明材料

工作调转至外省无需提供暂住证(居住证

原《细则》第十八条职工依照本细则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要根据不同提取情形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及 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6.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系统为准封存满两年或两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事业编制人员及公务员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存根》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7.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工作调转至外省的,提供:调令(函)或任职文件、暂住证(居住证)。

合并修改为:

6.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或工作调转至外省、市的,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系统为准封存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调令(函)或任职文件(劳动用工合同);事业编制人员及公务员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存根》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提取首付款时无需首付款收据原件

原《细则》第十八条,第(五)项,第2、3款中规定的提取证明材料:近两个月还款证明。

修改为:近两个月正常还款证明。

原《细则》规定,申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并实现放款后的职工,在办理提取首付款业务时须出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首付款收据原件、单身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组合贷款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单身无需提供)。

修改为:申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并实现放款后的职工,在办理提取首付款业务时须出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单身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组合贷款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单身无需提供)。

关注三:公积金提取

租住商品房每年每套房屋允许提取一次

以《细则》第四条,第(十)项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的: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合同期内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缴纳租金总额且不允许累计提取。2.租住商品房的每年每套房屋允许提取一次,提取金额按照《细则》规定执行且不允许累计提取。

凡《细则》中涉及提供夫妻身份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提供结婚证或明确夫妻关系,其它证明材料无效。

本《细则》补充条款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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