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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典型案例 买房面积差超3%消费者有权退房

城市晚报  2013-03-11 09:05

[摘要] 口头合同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购房面积出现偏差怎么办?旅游出现事故要找谁赔偿?8日,吉林省工商局发布2012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在其中,给出了这些问题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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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晚报2013年3月11日报道  口头合同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购房面积出现偏差怎么办?旅游出现事故要找谁赔偿?8日,吉林省工商局发布2012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在其中,给出了这些问题的答案。

案例:强行回收 垄断行业现霸王交易

2012年4月24日,通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通榆县某液化气站强制消费者购买该站的液化气钢瓶充气。经查,2011年7月,通榆县政府要求液化气钢瓶制造年限超过15年的及“螺丝瓶”在2011年10月1日前必须全部报废。通榆县某液化气站利用此次机会,在居民灌气的时候,如发现居民用超年限钢瓶及“螺丝瓶”来灌气,该站就直接收回,只是作价40元,迫使居民拿不回旧钢瓶也就只能在他们那里购买新钢瓶灌气。

案例评析: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上缴国库。

案例:虚假宣传被查处 厂商被罚15万

2012年3月12日,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匿名举报: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洮南销售处销售的复合肥外包装上的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等与实际生产地址和厂家不符。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吉林长山化肥集团三江肥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5万元,上缴国库。

案例:旅游溺水而亡 旅行社漂流公司共同赔偿

2012年7月21日,四平市退休教师杨某在白山市旅游中身亡。事故责任已明确由漂流公司承担。在消协的调解下,旅行社、地接旅行社、漂流公司同意向受害者家属赔偿41万元。

案例评析:近年来,由于设施不安全,服务措施不完善,警示不明确,责任意识不强,管理服务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人身伤亡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的“安全权”遭到了少数经营者的漠视,由此导致的后果十分严重。

案例:驾校变“空巢” 承诺难兑现

2012年9月12日,长春市双阳区消费者协会接到齐家镇三姓村一社王继双等15人投诉:2012年4月6日,在吉林省富锋贸易有限公司双阳富锋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报考驾驶员培训班,校方承诺保证三个月内为其办完驾驶证,但到投诉当日(已五个多月)王继双等人从未接到驾校考试通知,当王继双等人到驾校询问时发现,驾校已经空无一人且无法取得联系。

案例评析:根据《合同法》规定,驾校要约邀请和承诺应视为双方合同中的要约条款,双方应自觉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例:买房面积误差超3% 消费者有权退房

2012年3月20日,公主岭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杨大城子镇农民陈先生的电话投诉,反映他于2010年8月24日向某售楼企业交了236256元的购楼款,以每平方米2568元的价格订购一套面积为92平方米的五层厢楼。2012年年初交工时,开发商通知陈先生该房实际建筑面积为102平方米,让其补交25680元购楼款,否则不给房屋钥匙。

案例评析:依据人民法院法释号文件《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陈先生所购房超出3﹪部分的房款,不但不应由陈先生负责,而应由房屋开发企业无偿给陈先生,陈先生要求退回购房款,房屋开发企业应在30日内将购房款退给陈先生,同时支付房价款利息。

案例:香港购物 当地可维权

2011年5月6日,长春市民孙女士随某旅行社在香港洲际免税集团(香港店)处购买PRAKTICA牌摄像机一台,价格为2623元(港币)。购机两个月后,出现拍摄图像模糊等故障。孙女士根据商家提供的电话进行咨询,商家回复需将商品连同外包装、购物凭证等邮寄到销售处并同时要求外包装及相关商品外观保持完好,经售后检测确为质量问题可为其办理退、换货。基于一些考虑,孙女士到省消协进行投诉,请求消协给予协调处理。

案例评析:受理此案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投诉方与被诉方的交易行为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二是我国现行《部分商品“三包”规定》不适用于此纠纷,三是受理单位无法按正常受理程序进行调解。针对双方交易行为发生在异地的问题,根据《吉林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组织合作协议》规定,依法调处。

案例:买车遭遇“掉包” 汽车销售公司涉嫌欺诈

2012年11月8日,消费者张某在辽源市龙山区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一台迈腾1.8T豪华型汽车,购车款为220600元。11月11日,该汽车公司告知提车。张某驾驶该车3天后,发现提回的汽车型号属于迈腾1.8T领先型,与订购的不符,价格相差13000元。

案例评析:汽车销售公司明显违反了《消法》“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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